全市各餐饮单位: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餐饮单位要按照本《指南》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消毒工作。如国家、自治区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最新防控要求,按新要求一并执行。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购进和使用来自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冷链食品的新冠病毒的防控和消毒。冷链食品是指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食品。餐饮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是应用本指南的前提。1.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的健康是预防新冠病毒污染冷链食品的根本。餐饮单位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
1.1建立上岗从业人员健康登记制度
餐饮单位要做好从业人员(含新进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从业人员健康卡,掌握从业人员流动及健康情况。鼓励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
1.2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
餐饮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经营区域入口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
1.3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
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确需进入的,需询问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进入。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1.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4.1健康上岗。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健康检查制度,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餐饮单位负责人每日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对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者,餐饮单位要立即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1.4.2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衣帽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特殊岗位(食品采购、粗加工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推荐餐饮单位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
1.4.3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1.4.4加强手卫生。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时,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进入食品处理区的从业人员,应定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1.5建立健康异常报告程序
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自身以及共同生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当及时报告餐饮单位负责人。餐饮单位负责人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上述健康异常症状,无论其呈现出的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迅速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
1.6从业人员返岗程序
根据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了新冠病毒(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从业人员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症状消退,并且间隔至少24小时的两次PCR核酸检测均呈阴性的,可解除隔离;针对无法进行检测的情况,在症状消退14天后,患者可解除隔离返岗。对属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从业人员返岗前也应当符合上述控制要求。
1.7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2.进货查验和贮存
2.1装卸防护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人员,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2.2源头管控
2.2.1餐饮单位应当做好供应商合规性检查和评估,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每一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凭证、口岸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进口冷冻猪肉还需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对年11月8日以前进口且产品在保质期内的冷链食品,不能提供有效供应商供货凭证、口岸检验检疫证明及核酸检测报告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年11月8日以后进口的冷链食品,不能同时提供供应商供货凭证、口岸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2.2.2认真做好每批食品进货查验,严格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流入。依法如实记录采购的冷链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3贮存设施的卫生管理
加强入库检验,除查验冷链食品的外观、数量外,还应当查验冷链食品的中心温度。加强库内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堆码应当按规定置于托盘或货架上。冷链食品应当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当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当满足冷链食品的贮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3.餐饮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3.1餐饮单位应当在入库前对所有冷链食品外包装和需打开外包装货物的内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对所有冷链食品贮存场所、接触面、生产加工设备、用具等物品和环境进行经常清洗和消毒,并加强餐(饮)具、调味品容器的清洁消毒。
3.2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各种设备、区域、接触面/高频接触点(如台面/夹子/服务用具/开放式自助展示台/门把)、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进行更高频率的清洁和消毒。同时加大对工作人从业人员作服的清洁消毒频次。
3.3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3.4经营过程中常用的消毒剂及使用方法见附表(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4.经营过程防控要求4.1餐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4.2保持安全距离
4.2.1使用适当的措施防止人员过于密集,食品从业人员之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
4.2.2堂食座位安排应当达到安全的社交距离。
4.2.3在店内使用地面标记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台和收银台。
4.3其他防护措施
4.3.1提供清洁消毒液。为从业人员和进出餐饮区域的消费者提供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
4.3.2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未熟制食品的工器具应当经过充分消毒后才可盛放或加工熟食。
4.3.3避免非必要的身体接触。鼓励移动非接触支付、非接触派送等。
4.3.4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应当经常开窗通风。
4.3.5尽量提供熟食。疫情期间,食品要充分加热。
4.3.6餐饮服务应当提倡采用分餐方式,不能分餐的应当提供公勺公筷。
5.应急处置措施
餐饮单位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用以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5.1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餐饮单位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经营。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5.2发现样品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环境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抽样监测。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餐饮单位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应急处置。对冷链食品立即下架停售、专区封存,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冰箱、冰柜、冷库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相关物品处理时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7日
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来源: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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