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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乳粉标签标识不许再打马虎眼

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背景

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

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名称方面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

原辅料来源方面

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

3

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

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进行标示;

4

标示内容方面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

5

含量声称方面

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

6

功能声称方面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7

其他

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通知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3个月内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链接

今年1月至11月20日,我省1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9.9%以上,合格率创历史最好水平,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与安全保障水平有了极大的提升。

在刚刚结束的全省范围内羊乳粉生产企业专项治理整顿中,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婴幼儿配方羊乳粉生产企业,针对企业的奶源、原辅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标签标识、出厂放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生产环境条件以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对全省27家羊乳粉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飞行检查,总的来看,全省羊乳粉质量安全可控。

省局要求,各市县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生产企业要牢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各项关口,确保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羊乳粉特色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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